(娛樂明星、詩歌散文、明星)西部生命說法,全文TXT下載,劉元舉,全文無廣告免費下載,劉元舉與柴達木

時間:2017-01-01 22:43 /科幻小說 / 編輯:蘇琪
獨家小說《西部生命說法》是劉元舉所編寫的現代都市、文學、近代現代風格的小說,故事中的主角是柴達木,劉元舉,內容主要講述:三、貉理引用與抄襲和非法複製的關係 除了以上談到的抄襲和非法複製概念外,本案還談及著作權法允許的

西部生命說法

作品字數:約15.8萬字

核心角色:劉元舉柴達木

連載情況: 全本

《西部生命說法》線上閱讀

《西部生命說法》章節

三、理引用與抄襲和非法複製的關係

除了以上談到的抄襲和非法複製概念外,本案還談及著作權法允許的理引用概念。關於“理引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首先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另外,修訂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必須備下列條件:(一)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三)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現在來看,上述規定仍不過時,是正確的。十餘年來,執法部門在界定某種行為是否符著作權法規定的適當引用規定時,也是按照以上三點考慮的。

綜上,什麼情況下“引用”才算理,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第一,引用他人作品,必須符法律規定的目的。對此,著作權法規定,引用的目的僅在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也就是說,某些情況下,可能本不存在法的引用目的,例如,編科書時將他人的作品當做科書的某篇章,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說的理引用,而應屬於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這種情況下,使用人雖然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但是,這種使用行為不符著作權法規定的理引用的目的,而是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應當經作者的許可方可使用。如果未經作者許可就使用其作品,則屬於對作者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複製權的侵害。例如,本案係爭的第一部分的4000餘字,法院認為構成抄襲的理由是引用人採取的“參考文獻的方式不能將他人創作與”引用人“的創作區別開來”,這個結論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引用人採取了能將他人之作與引用人的創作區別開來的方式,是否就不侵權?恐怕不能得出這種結論,因為在本案涉及的條件下,不存在理引用的目的。

第二, 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規定這一要件的目的主要在於制止不正當地使用他人之作。

第三, 不得損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這主要指第二十二條開頭講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一點也是某些情況下區分引用和抄襲的界限。某些情況下,引用人引用他人的作品可能符法律規定的目的, 所引用部分也未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但是,未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以致“讀者對所使用內容的創作者份產生誤解,誤以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獨立創作完成的”,此時的行為顯然也是對被引用作品作者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 讀者誤以為被引用部分是引用人之作,引用人不當地佔有他人著作,無論其主觀目的如何,客觀上起到將他人之作竊為己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被引用作品作者對引文的作者份地位受到搖,其著作人權,即表明作者份的署名權受到侵害。

四、如何註明出處

綜上,可見註明出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正確地註明出處,即使引用不符法律規定的目的,最多隻構成對複製權的侵害,也不至於被指責為抄襲。如何才算正確地註明出處,愚以為,不同的場應適用不同的標準。

《西部生命》說法(10)

對於直接引文,除引文應加引號,使讀者從直觀上就明此段文字不是引用人所作的外,還應在適當位置註明引自哪部作品,作者姓名,出版物的頁碼,出版單位,出版時間,以備讀者查閱。所謂適當位置,應以讀者能夠順利查詢核對為準,倒不一定非位於引文同頁或者跟引文之,或者位於文末不可。如果引用人採取了一定的方式,說明引文非其所作,但是“所採用的方式難以讓讀者明瞭

所引用的內容的出處和作者的份”(摘自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這種註明方式則是有欠缺的,雖然排除了引用人將他人之作竊為己有之嫌,但是,卻違反了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即署名權的規定,因此,仍然侵犯了被引用人的法權利。

對於間接引文,雖然不加引號,但是對註明出處的要與上段相同。

引用人以自己的表達再現被引用作品的,例如簡述一個故事或者一篇文章的觀點,能夠註明發表引文的出版物頁碼當然最好,不能註明的,至少應註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稱,作者姓名和出版物的出版時間及出版單位。

以上是對一般情況而言。對於名言,名句的引用,如果不註明出處也不致讀者誤解的,則不需要註明出處,例如引用一句著名的唐詩,或者一段膾炙人的名人名句。

不需要註明出處的特殊情況還應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所說的“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無法指明”出處的情況。例如,廣播電視節目之間的短暫間隙播的音樂,或者廣告中出現的文學藝術作品。從使用慣例來講,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提供註明出處的機會。但是,這不等於說,廣播他人的作品或者利用他人的作品製作廣告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

總之,註明出處的原則是使讀者能夠明瞭被引用作品的作者份,並備查閱的可能。這是著作權保護的一般原則,凡能夠註明出處的,必須註明,只有在“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無法指明”

出處的特殊情況下,可以不註明出處,但是,即如此,也不致使讀者對所使用作品的作者份產生誤解。

五、職務作品

關於職務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下,是由職務作者承擔責任,還是由作者的單位承擔責任的問題,拙文除完全同意北京市兩級法院的觀點外,還想從另外的角度談點看法。

第一,職務作品雖然是職務關係下的產物,但是不同於一般的職務關係下產生的產品。一般情況下,職務關係產生的產品的所有權屬於單位。其引起的責任也應由單位承擔。這是不言而喻的。職務作品則不同,雖產生於職務關係,但是,如果沒有約定,其著作權屬於作者個人,而不是單位(只有電影作品和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件等職務作品除外)。此外,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著作權法都有一條基本原則: 如無反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為作者,即作品署名為個人的,著作權屬於個人;署名為單位的,著作權屬於單位。如果只強調個人署名,責任卻由單位承擔,是不符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著作權法的這些規定,一方面在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另一方面在於文學藝術作品首先是作者的精神勞產品,有作者的人權成分,不可簡單地用一般物質產品的規則。這也是著作權法在權利種類、權利歸屬、權利易等方面有較特殊規定的緣故。

第二,職務作者與單位之間的職務關係是種內部關係。這種關係是單位以外的人包括被侵害人不瞭解的。通常,讀者瞭解作品的作者份只能從作品的署名推定。當發生侵權,特別是抄襲情況下,讀者誤以為侵權作品的署名人是真正的創作者;被侵權人只能透過署名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上述“如無反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為作者”的原則說明,據署名推定的作者,不僅享有確認作者份的權利,也承擔侵犯他人權利的責任。如果以職務作者和單位之間的職務關係為由不承擔侵權責任,實際果是侵權責任無人承擔。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出發,這都是站不住的。

關於職務作品侵權的歸責,不僅僅是抄襲案件遇到的,也是幾乎所有著作權侵權案件遇到的普遍問題。這個問題的提出,一方面反映出我國各界對著作權法律規定的瞭解普遍不夠入,另一方面反映出期以來的計劃經濟對人們思想的影響還相當頑固,發此議論是因為大多數人還不習慣去思維: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絕大部分是個人創作(像本案當事人創作的這類作品,現實中幾乎不存在由單位名義發表的可能),即使是法人作品,也離不開活生生的人的智創作,即使絕大部分作者是有工作單位的,也推翻不了這個事實。

3 三年,三年間

傳媒人士 侯小強

幾個月,元舉兄給我打電話,希望我能夠去法院旁聽審結果。我答應了。

但是來終於還是沒有去,可能是這場官司拖的時間太了(有三年之久),我已經懈怠或者疲憊;也可能是我已經不再像以那麼熱血沸騰,視正義為人生第一需;或者僅僅是工作太忙,疲憊的要命。我只是記得那天下了很大的雨。那時候可能正好是夏之,萬物正在欣欣向榮地成

《西部生命》說法(11)

來,元舉兄給我打電話,說結果總算是出來了,他嬴了。他說我嬴了的時候,我好像沒有特別多的興奮,他好像也沒有,像是在等待一個早應該屬於他的東西。好像還有很久的沉默。三年了。從2000年初到現在,三年多的時間,可以給一個人埋藏下疲憊的種子,慢慢生發芽;也可以讓脆弱的正義在風雨中磨礪,成為偉岸的大樹。

我突然想起了三年,我在一場飄著大雪的黃昏參加元舉兄的釋出會。我從西單圖書大廈的地鐵出來,面而來的是讓人窒息的寒氣。我看到酒店門

元舉兄正站在那裡。他充了此役必勝的信心。隨他而來的《遼寧法制報》記者來發了篇大幅報,好像是“南下北京,一個人的戰爭”什麼的。悲壯而堅毅。那是我第一次見到元舉兄。

這個時候,我正在一家網路公司工作。每天主要任務是選擇圖書,然寫書評。經常瀏覽各類文化新聞。在全國各地認識了不少文友。每天我都要開啟信箱仔尋找線索。不經意間,發現了律師曲頡寫給我的一封信。內容是《中國青年報》高階記者張建偉在一本歌頌石油英雄秦文貴的圖書中大量抄襲了著名作家劉元舉《西部生命》的章節。更有戲劇的是兩人分別因為這兩本書獲得了“中華鐵人文學獎”。在這封信中,曲頡還附錄了兩本書的對比。那些出奇相似的文字明無誤地讓我贊同曲頡的觀點。

雖然如此,我還是不太敢相信張建偉敢於公開抄襲另外一位大作家的文章。

出於謹慎,我給曲頡電話確認了一遍。電話裡那個東北人的熱情與義憤讓我不得不相信這個事實。張建偉的作品我曾經看過,我床頭就有一本,是歷史報告文學,屬於賀雄飛編輯出版的黑馬叢書。在這本書中,張建偉被譽為中國第一記者。這樣的人會抄襲別人的作品?或者說會如此公開而肆地肢解別人的作品?但事實是曲頡發來的傳真給了這個中國第一記者一個響亮的耳光。

我的本職工作是寫書評。生似乎膽怯並懦弱。但是我對新聞天生疹仔,對所謂正義充了敬意。那天晚上,我寫了關於此事的第一篇報(因為當時沒有儲存,所以已經遺失)。第二天,放下了手頭的工作,開始逐個給媒打電話。

我想當時肯定我很冒昧。但是我什麼都不顧了。我就是想不明,為什麼一個大記者會如此猖獗?當時我肯定有很多好奇心。

忘記了我到底打了多少個電話。到今天我還記得元旦的那天中午,我在寢室裡打一個傳呼,是北京某主流媒的熱線,號稱是留言必復。但是我多次留言一直沒有迴音。之子裡,我聯絡了北京、南方的眾多媒,幾乎聯絡了我認為有一定影響的各種傳媒。結果幾乎都是讓人失望。有的報社聽說我報料,起初還很認真,來聽說是《中國青年報》的高階記者,馬上就說這個事情不好辦,讓我等信;有的報社則憂心忡忡地向我索要證據,問我有證據嗎?沒有證據就別說,很危險。就算有了證據,也必須法院立案之才能報;還有的報社很警惕地問我是什麼人?非非故,嘛如此熱心;有的報社則很明確地說如果是別人還很好辦,可是張建偉就不一樣了。一方面大家都是記者,都要出去混,記者圈子也有潛規則,另外一方面,張建偉是名記者,關係也不錯,不

覺到了絕望。好像熱血撲在雪上。但是,我將謝兩家媒,《北京晨報》和千龍新聞網,在我接觸的眾多媒中,僅有他們勇敢地站了出來,讓整個真相毛宙在陽光下面。其是千龍網記者部主任阿良,牵欢追蹤,撰寫了大量的報入真相,讓人敬佩。

我一直奇怪為什麼我這麼責無旁貸地站出來。我一直沒有想明。如果是今天,我還會這樣做嗎?為了一個陌生人,戰潛規則,得罪業內人物,我沒有答案。可能確實是冥冥中的一種量,讓我們奮鬥行。“讓無者有量,讓悲觀者行”。

有一天晚上,我躺在床上,翻出了《西部生命》。這一翻就是一個晚上。我大概能想到,處在人生絕望中的元舉兄處在沙漠中,面對如血的蒼陽,凝滯的時間和地理,奔跑的黃羊或者衰老的狼時候升騰起的受。這些受。

有一些媒總是不能忘記用惡意揣度元舉兄,說不過是要炒作云云。其實還是不理解他——一個用生命和鮮血去寫作靈的人。

這場官司幾經曲折,先是管轄地之爭,來張建偉提出私了,再有組織出面做工作,一直似乎不順利。三年間,反反覆覆。讓人沒有信心。不過正義畢竟還是在今年來了,儘管來得姍姍。

這三年間,有一些人的血已經被埋沒了,有一些正義的邊界被打破了。但是仍然有一些量,持續地鼓勵我們行,讓我們知,錯誤是要付出代價,正義終究要來。且讓我們為這種量歡呼。

劉元舉的西部情結--《西部生命》(1)

1 從渤海到瀚海

——柴達木系列

劉元舉

自己的家鄉似乎無需尋找什麼理由。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家鄉都那麼值得去。但是,我卻摯著我的家鄉——大連。城市的美麗自不必說,重要的是那片海域。走得地方越多,走出去越遠,就越會覺得家鄉的美妙。那搖籃般的大海,不僅搖晃著我童年的夢,也搖著我的文學夢。

許多年了,儘管我的習我的氣質我的音都已得面目全非,但是,我仍然無法剪斷家鄉的臍帶。

我喜歡海,別人也喜歡海。所不同的是我喜歡得冒傻氣。我可以在天游泳,也可以在夜投入大海,在金石灘,在傅家莊,在星海公園我都有過夜晚下海的經歷。在天與夜晚的比較中,我發現夜晚的海要遠比天的海更自由更暢更能受到一種自我的存在,也更能與大海流。

說什麼都行,怎麼說都行。高興也行,發怒也行,橫著行,立著行,仰著臥著任你撲騰。不必擔心被別人碰著或碰著別人。沒有城市的噪音,沒有高大建築物的抑,也沒有孩子哭老婆的煩擾。你不必去看什麼人的眼,你完全可以無所顧忌。人需要海,是因為海能給人一份寧靜,一份開闊,而天的海是沒有這份恩賜的。人生活在城市,要活得好,就得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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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命說法

西部生命說法

作者:劉元舉 型別:科幻小說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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